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司字第199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司字第199號
- 聲請人
- 許靖芬即群力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群力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完結期限,准予展延至民國一一一年三月八日止。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3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同法第334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群力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惟因新冠肺炎疫情影響,公司資產尚未協議如何分配完畢,致無法於清算期限內完成清算程序,為此聲請展期清算等語。
三、聲請人聲報就任為上開公司之清算人,經本院109 年度司司字第210 號備查在案,且業經本院裁定准予展延清算期限至民國110 年9月8日止,是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准其完結清算期限自110年9月8日起再展延6 個月至111年3月8日止。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