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司字第23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司字第234號
- 聲請人
- 李岳霖律師即永安窯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永安窯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完結期限,准予展延至民國一一一年四月三十日止。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3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同法第334 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因前任清算人麗霖有限公司未交接永安窯業有限公司之財報資料及財產,又清算人現正追究相關人士之刑事責任,致清算工作未能完結,為此聲請准予延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於民國109年4月30日就任為永安窯業股份有限公司重新選任之清算人,且業經本院裁定准予展延清算期限至110 年10月30日止,是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准其完結清算期限自110年10月30日起再展延六個月至111 年4月30日止。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