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司拍字第1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2 月 09 日
- 當事人中華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吳正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拍字第125號 聲 請 人 中華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正慶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楊靜代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4日裁 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提出債務人金牌製衣廠股份 有限公司之全體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表明債務人丸億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管理人及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該裁定已於111年1月1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聲請人於111年1月24日具狀補正,未補正完全,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