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票字第13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5 月 17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1335號聲 請 人 錠勝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欒翔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展禾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表明提示日及利息起算日(依台端聲請狀所載,請求自「提示日」起算利息,惟「提示日」不明)。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7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