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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票字第1421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5 月 26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1421號

聲請人
禹創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復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士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提示日。

二、提出相對人公司登記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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