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票字第159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1590號
- 聲請人
- 段惠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滿珍香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貳仟元。
二、提出聲請人段惠蓮人最新戶籍謄本。
三、提出相對人滿珍香企業有限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