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票字第20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8 月 06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2087號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非訟代理人 邱煥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再興企業社、郭基本、金滿億工程有限公司、朱珮瑩、郭孫水女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相對人再興企業社之法定代理人。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6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