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票字第24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9 月 0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2447號聲 請 人 鴻翊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泉湧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洪正韓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依票據法規定,本票未載到期日者,以提示日為到期日。請台端表明是否曾持系爭本票向相對人為付款之提示?如是,請表明「提示日」,並更正以「提示日」為利息起算日。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9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