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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票字第2580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9 月 22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2580號

聲請人
冠輪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峻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楊閔儒、周俐妏、徐雅雯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2000元。

二、表明正確請求之利息利率( 按民國110 年1 月20日公布並於同年7 月20日生效之民法第205 條,及民法債編施行法第10之1 條之規定,聲請人請求自民國110 年7 月20日以後之約定利率超過年利率百分之十六之部分,其約定為無效。)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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