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票字第258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2580號
- 聲請人
- 冠輪貿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蘇峻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楊閔儒、周俐妏、徐雅雯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2000元。
二、表明正確請求之利息利率( 按民國110 年1 月20日公布並於同年7 月20日生效之民法第205 條,及民法債編施行法第10之1 條之規定,聲請人請求自民國110 年7 月20日以後之約定利率超過年利率百分之十六之部分,其約定為無效。)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