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票字第25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9 月 22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2580號聲 請 人 冠輪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峻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楊閔儒、周俐妏、徐雅雯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2000元。 二、表明正確請求之利息利率( 按民國110 年1 月20日公布並於同年7 月20日生效之民法第205 條,及民法債編施行法第10之1 條之規定,聲請人請求自民國110 年7 月20日以後之約定利率超過年利率百分之十六之部分,其約定為無效。)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2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