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票字第7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3 月 23 日
- 法定代理人陳裕賢
- 原告聯合水電材料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787號聲 請 人 聯合水電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裕賢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廷彥即金順企業社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登記資料。 二、表明提示日。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3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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