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98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司聲字第110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5 月 13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聲字第110號

聲請人
長煜環保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慶鴻
相對人
絃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陽禧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5萬6,596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上開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另按民法第203 條之規定,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是為前開所稱之法定利率。

二、查兩造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經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554號判決訴訟費用由原告即聲請人負擔,聲請人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字第1235 號判決廢棄原判決,並諭知第一、二審訴訟費用均由上訴人即相對人負擔。相對人不服,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928號裁定駁回相對人上訴確定,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即相對人負擔確定,合先敘明。

三、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事件卷宗審核,聲請人預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2,384元、第二審裁判費33,576元及第二審證人日旅費636 元,從而,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56,596元【計算式:22,384+33,576+636=56,596】,並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3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司聲…」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