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司聲字第2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提存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8 月 17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聲字第231號聲 請 人 智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凡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全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擔保提存之提存人於提存後,假執行之本案判決已全部勝訴確定者,得聲請該管法院提存所返還提存物,無庸法院裁定,提存法第18條第1項第1款、同法施行細則第16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聲請人前依本院109年度建字第56 號民事判決,為擔保假執行,曾提存新臺幣154萬元,並以本院109年度存字第2486號號擔保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上開訴訟業已判決確定,爰聲請返還提存物等語,並提出提存書及民事判決(以上均為影本)暨確定證明書等件為證。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係依本院109年度建字第56 號民事判決,為擔保假執行而向本院提存擔保金154 萬元,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訴訟及提存卷宗審核無訛。上開判決雖經相對人提起上訴,惟已經臺灣高等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在案,此有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字第195號民事判決暨確定證明書影本附卷可憑,是應認聲請人聲請假執行之本案判決已全部勝訴確定,依首開提存法規定,聲請人即得向提存所聲請返還提存物,無庸另行聲請本院裁定。從而,本件聲請核無權利保護之必要,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