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司聲字第246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聲字第246號
- 聲請人
- 欣億開發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益賢
- 相對人
- 東王漢宮華廈A棟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劉淑蓮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提物事件,本院司法事務官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110年度存字第601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臺幣48萬元,准予返還。
理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 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並為同法第106條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依本院110 年度壢簡聲字第60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停止執行,曾提供新臺幣48萬元為擔保金,並以本院110年度存字第601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相對人業已同意聲請人取回擔保金,且撤回上開強制執行程序,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4 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聲請本院裁定准予返還擔保金。
三、經查,聲請人前揭主張,業據其提出民事裁定、提存書、撤回強制執行狀等件影本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核閱屬實,而相對人即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聲請人取回上開擔保金,亦據聲請人提出和解書附卷可憑,依首揭規定,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