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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司聲字第278號

返還提存物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聲字第278號

聲請人
中航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怡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天翎
相對人
亞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宏

      章宇(原名:章建昌)

      章德良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89年度存字第1708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臺幣9萬元,准予返還。

理由

一、按訴訟終結後,法院依供擔保人之聲請,通知受擔保利益人於一定期間內行使權利而未行使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 條第1 項第3 款後段定有明文。另依同法第106 條,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聲請人前依本院89年度全五字第2586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扣押,曾提供新臺幣90,000元,並以本院89年度存字第1708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聲請人已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及撤回假扣押執行之聲請,聲請人復於訴訟終結後,以存證信函及聲請本院通知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於21日內行使權利而未行使,爰聲請返還本件提存物,並提出假扣押裁定、提存書、撤銷假扣押裁定暨確定證明書、撤回假扣押執行聲請狀、民事執行處通知、存證信函、掛號郵件收件回執及本院民事庭通知相對人行使權利函等件影本為證。

三、查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其提出上開證據資料等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相關卷宗查核無誤。相對人迄未對聲請人行使權利,此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函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函附卷可稽。揆之首揭規定,應認其此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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