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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司聲字第2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提存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11 月 17 日
  • 法定代理人
    郭兆東、郭嘉甄

  • 原告
    兆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富圓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聲字第280號聲 請 人 兆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兆東 相 對 人 富圓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嘉甄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106年度存字第1704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臺 幣464萬元,准予返還。 理 由 一、按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已定20日以上之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不行使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 條第1 項第3 款前段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並為同法第106條所規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依本院106年度司裁全字第1026 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扣押,曾提供新臺幣464 萬元為擔保金,並以本院106 年度存字第1704號提存事件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本案訴訟判決確定,供擔保原因消滅,且相對人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亦已撤回假扣押執行,該假扣押程序業已終結,聲請人已20日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行使權利而其迄未行使,爰聲請返還本件提存物。並提出民事歷審判決暨確定證明書、假扣押裁定、提存書、撤銷假扣押裁定暨確定證明書、存證信函(以上均為影本)及掛號郵件收件回執等件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主張,經本院依職權調閱相關事件卷宗查明屬實。既然上開假扣押裁定經本院110 年度司裁全聲字第9 號裁定撤銷確定,聲請人並聲請撤回假扣押執行,應認訴訟已終結。聲請人亦於訴訟終結後定20日期間催告相對人行使權利,有存證信函及回執在卷可憑。又相對人迄未行使,亦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函、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函及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函附卷可稽。從而,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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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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