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司聲字第3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1 月 18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聲字第354號聲 請 人 瑞新化學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象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互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日商華大林組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大陸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 9條第1 項定有明文。而前開條文所謂法院應依債務人之聲請,限期命債權人起訴者,以本案尚未繫屬者為限,如本案已繫屬於法院者,自無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之可言。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互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日商華大林組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大陸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與聲請人間假扣押事件,前聲請本院以110 年度司裁全字第196 號假扣押裁定對聲請人之財產為假扣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 年度司執全字第284號),惟相對人尚未向法院 提起本案訴訟,爰聲請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互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日商華大林組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大陸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業已於民國110 年10月21日就上開假扣押所欲保全之請求向本院提起本案訴訟,並為本院110 年度補字第995 號事件受理在案。揆諸首揭說明,本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互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日商華大林組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大陸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於一定期間內起訴,即核無必要,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