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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聲字第440號

返還提存物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3 月 23 日

聲請人
太子盛世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吳君傑
相對人
茗山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士欽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2月18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當事人太子盛世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潘又綾」之記載,應更正為「吳君傑」。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於民國111年2月18日為所為裁定原列聲請人太子盛世社區管理委員會之法定代理人為潘又綾,惟聲請人陳稱管理委員主任委員已更換為吳君傑等情,並提出桃園市中壢區公所函文影本為憑,則潘又綾既非聲請人主任委員,即不具聲請人法定代理人身份。是則本院前開之裁定關於當事人太子盛世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潘又綾」之記載,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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