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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司聲字第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定訴訟費用額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04 月 20 日
  • 法定代理人
    周美珍

  • 當事人
    綠采生機有限公司黃麗穎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聲字第55號聲 請 人 綠采生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美珍 相 對 人 黃麗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2,697元,及自本 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1 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應於裁判前命他造於一定期間內,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聲請人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他造遲誤前項期間者,法院得僅就聲請人一造之費用裁判之。但他造嗣後仍得聲請確定其訴訟費用額。」,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9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 被告、上訴人、附帶被上訴人、反訴原告) 與相對人( 原告、被上訴人、附帶上訴人、反訴被告)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民國(下同)107 年度訴字第737 號民事判決諭知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5%,餘由相對人負擔,聲請人不服,就敗訴部分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108 年度上易字第458 號民事判決諭知第一審廢棄改判,及第二審上訴與附帶上訴之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反訴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4/10,餘由相對人負擔,業已確定。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聲請人所支出之訴訟費用分別為第二審本訴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500 元( 參本院108 年03月15日107 年度訴字第737 號裁定) 及第二審反訴裁判費1,995 元,按上開確定判決主文所示分擔比例,本件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2,697 元【計算式:1,500 元+1,995元×( 1-4/10) = 2,697 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 第3 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0 日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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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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