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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國貿字第3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8 月 03 日

法官許自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國貿字第3號

原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訴訟代理人
劉義雄
被告
模里西斯商暻泰有限公司(ALLIANCE INTERNATIONAL CORPORATION)(MUAA0356)
兼法定代理人
翁文鍾
被告
陳美娜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原告美金50萬元,按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臺灣銀行公告之現金賣出匯率為美金1 元兌28.5元,計算訴訟標的金額應為新臺幣(下同)1,425 萬元(計算式:500,000 28.5=14,250,000),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37,4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3萬6,90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自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吳光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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