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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婚字第484號

離婚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28 日

法官劉佩宜

上訴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離婚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11年1月3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上訴費用新臺幣肆仟伍佰元,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繳納上訴裁判費;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諸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2條第2項等規定即明。

二、經查,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3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裁判費。經核本件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之家事訴訟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500元。爰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之,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三、依法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劉佩宜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曾啓聞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婚字第484號於民國 111 年 01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離婚,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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