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家簡字第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離婚協議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2 月 17 日
- 當事人蔡嘉倫、李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家簡字第5號 原 告 蔡嘉倫 被 告 李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離婚協議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捌萬捌仟貳佰元,及自民國一一○年十一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 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規定,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兩造原為夫妻關係,於民國110年7月26日簽訂離婚協議書(下稱系爭議書),並於同日辦妥離婚登記。依系爭協議書第2條約定,兩造於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生債務之 負擔方式如下:㈠車輛貸款36期(110年8月為第7期),每期 應清償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420元,由被告負擔4,000元,餘額3,420元由原告負擔,被告應於每月21日前將款項匯 入原告指定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中壢分行帳號為000000000000之帳戶內(下稱系爭帳戶)。㈡信用貸款30期(110年8月為第11期),每期3,800元由被告全額負擔,被告應於每月15日前將款項匯入系爭帳戶內。㈢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 到期,被告應一次付清所有債務。茲因被告自110年9月起即未依約付款,依上開約定,被告應一次給付原告尚欠之車輛貸款29期(第8期至第36期)計11萬6,000元,及信用貸款19期(第12期至第30期)計7萬2,200元,合計18萬8,200元, 爰依系爭協議書第2條之約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 :被告應給付原告18萬8,2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經查,原告主張兩造原為夫妻關係,原告於109年9月5日以 其名義向遠東商業銀行申請消費者信用貸款11萬4,000元, 用以支付被告就讀赫達電腦有限公司附設私立赫綵電腦短期補習班之學費,該信用貸款分30期支付,每月應清償3,800 元,嗣兩造於110年7月26日簽訂系爭協議書,約定被告應於每月15日前將上開信用貸款分期款3,800元匯入系爭帳戶, 並負擔每月4,000元之車輛貸款,車輛貸款應於每月21日前 匯入系爭帳戶,如有一期不履行,視為全部到期,惟被告自110年9月起即未依約付款,尚欠29期之車輛貸款計11萬6,000元,及19期之信用貸款計7萬2,200元未清償等情,業據其 提出系爭協議書、系爭帳戶存摺、兩造LINE對話紀錄、消費者信用貸款申請書、消費者信用貸款契約書、短期補習班補習服務契約書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5頁、第6頁、第25至46頁),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未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爭執,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1項規定,應視同自認,則原告之上開主張,堪信為真正。依此,原告依系爭協議書第2條之約定,請 求被告一次給付尚欠之貸款總額18萬8,200元,自屬有據。 五、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民法第229 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及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系爭協議書並未就遲延利息之利率加以約定,為給付無確定期限債務,依上開規定,本件遲延之債務乃以支付金錢為標的,原告得請求依法定利率年息5%計算之遲延利息,而本件起訴狀繕本係於110年11月3日送達被告(見本院卷第8-1頁) ,因此,原告併請求被告自110年11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亦可憑採。 六、從而,原告依系爭協議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8萬8,200元,及自110年11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 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七、本判決第1 項命被告給付之金額,未逾50萬元,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89 條第1 項第5 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第79條。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7 日家事法庭 法 官 劉佩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0 日書記官 曾啓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