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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家繼簡字第11號

分割遺產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8 月 04 日

法官謝伊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家繼簡字第11號

原告
呂永田
原告
呂玉雲
原告
呂玉枝
原告
呂麗雪
原告
呂政義
兼上五人
共同訴訟代理人
呂玉玲
被告
施細梅 (住居所不詳)

上列當事人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時未繳納裁判費。惟查原告訴請分割被繼承人呂水連遺留之遺產,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於本院主張分割遺產所有之利益(即其應繼分)為據,依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財產參考清單之數額共計新臺幣(下同)102,158 元,並以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持有證明所示之股票市價14元為價額依據,計算被繼承人持有之建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股數共計23257 股(計算式:21482+1775=23257股)之價額共計325,598 元(計算式:23257 股*14 元=325,598元,故被繼承人呂水連之遺產共計新臺幣(下同)427,756 元(計算式:102,158+325,598=427,756 元),再依原告6 人主張之應繼分比例各七分之一計算共計七分之六,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366,648 元(計算式:427,756 x6/7=366,64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970 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未補繳,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4   日

            家事庭  法 官 謝伊婷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温菀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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