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家繼簡字第1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家繼簡字第11號
- 原告
- 呂永田
- 原告
- 呂玉雲
- 原告
- 呂玉枝
- 原告
- 呂麗雪
- 原告
- 呂政義
- 兼上五人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呂玉玲
- 被告
- 施細梅 (住居所不詳)
上列當事人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時未繳納裁判費。惟查原告訴請分割被繼承人呂水連遺留之遺產,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於本院主張分割遺產所有之利益(即其應繼分)為據,依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財產參考清單之數額共計新臺幣(下同)102,158 元,並以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持有證明所示之股票市價14元為價額依據,計算被繼承人持有之建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股數共計23257 股(計算式:21482+1775=23257股)之價額共計325,598 元(計算式:23257 股*14 元=325,598元,故被繼承人呂水連之遺產共計新臺幣(下同)427,756 元(計算式:102,158+325,598=427,756 元),再依原告6 人主張之應繼分比例各七分之一計算共計七分之六,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366,648 元(計算式:427,756 x6/7=366,64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970 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未補繳,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