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家繼訴字第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1 月 19 日
- 法官張淑芬
- 原告甲00
- 被告乙00、丙00、丁00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家繼訴字第28號原 告 甲00 訴訟代理人 柯清貴律師 被 告 乙00 被 告 丙00 兼 上 一人 訴訟代理人 被 告 丁00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10月6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兩造就被繼承人詹一真所遺如附表一所示遺產,分割如附表一分割方法欄所示。 訴訟費用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丁00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 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之一,爰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 項前段規定,依原告之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兩造為詹一真(男,民國109 年8 月29日死亡)之繼承人,應繼分如附表二所示,每人為4 分之1 ,詹一真留有如附表一所示遺產,因繼承人丁00因案於大陸地區上 海市服刑,兩造無法協議分割,爰依法請求分割遺產,由兩造依應繼分平均分配等語。 三、被告丁00於大陸地區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法院協助調查時稱 :對於原告主張之遺產內容及分割方法沒有意見,其不委任代理人,法院可不待其到庭即判決(卷第119 、120 頁)等語。被告乙00(由丙00代理)及丙00到庭均表示同意 原告之聲明。 四、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同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繼承。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138條、第1141條分別定有明文。又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公同共有物之分割,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關於共有物分割之規定。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一、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二、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或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民法第1151條、第1164條、第830 條第2 項、第824 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五、經查,原告前揭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死亡證明書、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郵局及銀行存款餘額證明、證券存摺影本、信託財產證明書、結構型商品財產證明書等為證,且為被告所不爭執,堪信為真實。詹一真遺有如附表一所示遺產,依上開規定,兩造為其繼承人,在分割遺產前,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因上開遺產無不能分割之情形,亦無不分割之約定,兩造又不能協議分割,原告請求裁判分割遺產,終止兩造間之公同共有關係,自屬有據。原告主張附表一所示遺產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以原物分配,被告亦同意此分割方法,上開遺產由兩造按應繼分比例以原物分配尚無困難,應屬適當,爰判決如主文第1 項所示。 六、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之事件涉訟,由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 定有明文。本件分割遺產之訴,係固有必要共同訴訟,兩造間本可互換地位,且兩造均蒙其利,如僅由敗訴之被告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應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擔,較為公允。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 項前段、第80條之1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9 日家事法庭 法 官 張淑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第2 審裁判費),上訴於台灣高等法院。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9 日書記官 邱信璋 附表一:被繼承人詹一真之遺產及分割方法 ┌──┬──┬───────┬──────┬──────────┐ │編號│項目│ 財產標示 │權利範圍 │ 分割方法 │ ├──┼──┼───────┼──────┼──────────┤ │ 1 │土地│桃園市00區00段│10000 之56 │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之│ │ │ │00地號 │ │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 │ ├──┼──┼───────┼──────┼──────────┤ │ 2 │房屋│桃園市平鎮區 │全部 │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之│ │ │ │000 路0 巷00號│ │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 │ │ │ │0 樓(桃園市平│ │ │ │ │ │鎮區00段0000建│ │ │ │ │ │號) │ │ │ ├──┼──┼───────┼──────┼──────────┤ │ 3 │存款│中華郵政(帳號│新台幣 │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之│ │ │ │:000000000000│518,311 元 │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 │ │ │ │11) │ │ │ ├──┼──┼───────┼──────┼──────────┤ │ 4 │存款│土地銀行(帳號│新台幣 │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之│ │ │ │:000000000000│558 元 │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 │ │ │ │) │ │ │ ├──┼──┼───────┼──────┼──────────┤ │ 5 │存款│渣打國際商業銀│新台幣 │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之│ │ │ │行(帳號:0232│1,140元 │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 │ │ │ │0000000000) │ │ │ ├──┼──┼───────┼──────┼──────────┤ │ 6 │存款│台北富邦商業銀│新台幣 │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之│ │ │ │行(帳號: │1,181,362 元│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 │ │ │ │000000000000)│及孳息 │ │ ├──┼──┼───────┼──────┼──────────┤ │ 7 │存款│玉山商業銀行(│新台幣 │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之│ │ │ │帳號:00000000│645,966 元 │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 │ │ │ │0000 、0000000│及孳息 │ │ │ │ │000000、000000│ │ │ │ │ │0000000 ) │ │ │ ├──┼──┼───────┼──────┼──────────┤ │ 8 │存款│凱基商業銀行(│新台幣 │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之│ │ │ │帳號:00000000│3,358,615 元│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 │ │ │ │000000) │及孳息 │ │ ├──┼──┼───────┼──────┼──────────┤ │ 9 │存款│凱基商業銀行之│美金 │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之│ │ │ │外幣存款(帳號│10,926.29元 │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 │ │ │ │:000000000000│及孳息 │ │ │ │ │00) │ │ │ ├──┼──┼───────┼──────┼──────────┤ │10 │存款│遠東商業銀行(│新台幣 │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之│ │ │ │帳號:00000000│1,356,759 元│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 │ │ │ │000000) │及孳息 │ │ ├──┼──┼───────┼──────┼──────────┤ │11 │存款│日盛國際商業銀│新台幣 │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之│ │ │ │行(帳號: │1,848,750 元│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 │ │ │ │00000000000000│及孳息 │ │ │ │ │) │ │ │ ├──┼──┼───────┼──────┼──────────┤ │12 │存款│合作金庫銀行(│新台幣 │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之│ │ │ │帳號:00000000│245,572元 │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 │ │ │ │00000) │及孳息 │ │ ├──┼──┼───────┼──────┼──────────┤ │13 │股票│厚生股份有限公│3,175股 │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之│ │ │ │司 │ │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 │ ├──┼──┼───────┼──────┼──────────┤ │14 │股票│敬鵬工業股份有│8,486股 │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之│ │ │ │限公司 │ │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 │ ├──┼──┼───────┼──────┼──────────┤ │15 │股票│聯華電子股份有│5,041股 │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之│ │ │ │限公司 │ │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 │ ├──┼──┼───────┼──────┼──────────┤ │16 │股票│神達投資控股股│6,376股 │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之│ │ │ │份有限公司 │ │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 │ ├──┼──┼───────┼──────┼──────────┤ │17 │股票│尖美實業股份有│200股 │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之│ │ │ │限公司 │ │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 │ ├──┼──┼───────┼──────┼──────────┤ │18 │金錢│凱基商業銀行之│ │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之│ │ │信託│特定金錢信託(│ │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 │ │ │ │帳號: │ │ │ │ │ │00000000000 )│ │ │ │ │ │(1 )駿利高收│(1 )611.48│ │ │ │ │債基金(憑證碼│ 6 單位│ │ │ │ │:00000000000 │(2 )902.86│ │ │ │ │)(2 )駿利高│ 單位 │ │ │ │ │收債基金(憑證│(3 )90.218│ │ │ │ │碼: │ 單位 │ │ │ │ │00000000000 )│ │ │ │ │ │(3 )NNL 環高│ │ │ │ │ │基金(憑證號碼│ │ │ │ │ │: │ │ │ │ │ │00000000000 )│ │ │ │ │ │ │ │ │ ├──┼──┼───────┼──────┼──────────┤ │19 │結構│凱基商業銀行之│投資起日:民│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之│ │ │型商│結構型商品: │國107 年6 月│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 │ │ │品 │產品代號: │20日原始投資│ │ │ │ │0000000000-0十│本金:13,000│ │ │ │ │年期銀行有權贖│美元 │ │ │ │ │回之美元計價長│ │ │ │ │ │短利差浮動收益│ │ │ │ │ │暨利率區間計息│ │ │ │ │ │結構型商品 │ │ │ ├──┼──┼───────┼──────┼──────────┤ │20 │結構│凱基商業銀行 │投資起日:民│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之│ │ │型商│中壢分行之結構│國108 年7 月│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 │ │ │品 │型商品: │29日原始投資│ │ │ │ │產品代號: │本金:10,000│ │ │ │ │0000000000-0十│美元 │ │ │ │ │年期銀行有權贖│ │ │ │ │ │回之美元計價長│ │ │ │ │ │短利差浮動收益│ │ │ │ │ │暨利率區間計息│ │ │ │ │ │結構型商品 │ │ │ └──┴──┴───────┴──────┴──────────┘ 附表二:兩造之應繼分比例:原告甲00、被告乙00、被告丙 00、被告丁00之應繼分各為四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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