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家調裁字第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否認婚生子女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1 月 27 日
- 法官羅詩蘋
- 當事人徐惠玲、徐宇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家調裁字第90號聲 請 人 徐惠玲 相 對 人 徐宇恩 徐宇軒 兼 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陳建成 上列當事人間否認婚生子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確認相對人徐宇恩(男,民國000 年0 月0 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徐宇軒(男,民國000 年0 月0 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非聲請人徐惠玲(女,民國00年00月0 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自相對人陳建成(男,民國00年0 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受胎所生之婚生子女。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陳建成於民國104 年12月31日結婚(按依戶籍謄本所載日期應為104 年12月30日),於110 年8 月2 日離婚,聲請人嗣於110 年8 月4 日產下相對人徐宇恩、徐宇軒。然聲請人與相對人陳建成於相對人徐宇恩、徐宇軒出生前1 年多即未同住,相對人徐宇恩、徐宇軒非相對人陳建成之親生子女。為此,爰請求確認相對人徐宇恩、徐宇軒非相對人陳建成之婚生子女等語。 二、按當事人就不得處分之事項,其解決事件之意思已甚接近或對於原因事實之有無不爭執者,得合意聲請法院為裁定;法院為前項裁定前,應參酌調解委員之意見及家事調查官之報告,依職權調查事實及必要之證據,並就調查結果使當事人或知悉之利害關係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當事人聲請辯論者,應予准許;前二項程序,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一編第二章第三節關於訴訟參加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33條定有明文。本件否認子女事件,雖屬當事人不得處分之事項,惟兩造於本院調解時,就相對人徐宇恩、徐宇軒非聲請人自相對人陳建成受胎所生之婚生子女均不爭執,並表示同意由本院逕為裁定,有本院調解程序筆錄在卷可憑,爰適用上揭規定而為本件裁定。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聲請人及相對人徐宇恩、徐宇軒之戶籍謄本、博微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分子生物實驗室DNA 基因圖譜型別分析報告等件為證。該分析報告於採檢相對人徐宇恩、徐宇軒及第三人劉智光之檢體進行人類基因短序列重覆變異型別分析後,做成結論略以:第三人劉智光與相對人徐宇恩之檢體,其相對應之各DNA 型別均無不符,故不排除一親等直系親緣關係之機率為99.99999996%,CPI 值=2245952820.8,PP值=0.9999999996;第三人劉智光與相對人徐宇軒之檢體,其相對應之各DNA 型別均無不符,故不排除一親等直系親緣關係之機率為99.99999999%,CPI 值=14110681484564.2,PP值=0.9999999999等語。相對人就此亦不爭執。基此,可認相對人徐宇恩、徐宇軒應為聲請人自第三人劉智光受胎所生,則聲請人主張相對人徐宇恩、徐宇軒非聲請人自相對人陳建成受胎所生之婚生子女,應屬真實。 四、按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前項推定,夫妻之一方或子女能證明子女非為婚生子女者,得提起否認之訴;前項否認之訴,夫妻之一方自知悉該子女非為婚生子女,或子女自知悉其非為婚生子女之時起2 年內為之,民法第1063條定有明文。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陳建成係於104 年12月30日結婚,於110 年8 月2 日離婚,聲請人嗣於110 年8 月4 日產下相對人徐宇恩、徐宇軒,有聲請人所提戶籍謄本在卷為憑,是聲請人之受胎期間(即相對人徐宇恩、徐宇軒出生日回溯181 日至302 日),係在聲請人與相對人陳建成之婚姻關係存續中,依法推定相對人徐宇恩、徐宇軒為聲請人與相對人陳建成所生之婚生子女,惟相對人徐宇恩、徐宇軒確非聲請人自相對人陳建成受胎所生,已如前述,此項推定自足以推翻之,又聲請人於相對人徐宇恩、徐宇軒出生後2 年內為本件聲請,自合於上揭規定,且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相對人徐宇恩、徐宇軒因其母即聲請人受胎期間在與相對人陳建成之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而被推定為婚生子女,必藉由法院裁判始克還原其真正身分,此實不可歸責於相對人,故聲請人訴請裁判雖於法有據,然相對人之應訴乃法律規定所不得不然,則相對人所為自屬伸張或防衛權利所必要,爰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規定,復準用民事訴訟法第81條第2 款規定,命聲請人負擔訴訟費用,較為公允。 六、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7 日家事法庭 法 官 羅詩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8 日書記官 黃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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