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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家財訴字第41號

請求剩餘財產分配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2 月 19 日

法官羅詩蘋

上訴人
即原告
蕭如娟
上訴人
即被告
陳啟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剩餘財產分配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1月2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即原告蕭如娟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97,95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5,355元;上訴人即被告陳啟蔚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702,046,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565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分別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羅詩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古罄瑄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家財訴字第41號於民國 113 年 02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剩餘財產分配,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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