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100號
- 上訴人
- 佳翰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永煌
- 被上訴人
- 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 法定代理人
- 盧維屏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0年度建字第100號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816,88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79,62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0年度建字第100號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0年度建字第100號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816,88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79,62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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