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102號
- 上訴人
- 旺誠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清男
- 被上訴人
- 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國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6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查上訴人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9,36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4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上訴狀,未據記載上訴理由,亦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