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建字第1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5 月 10 日
- 當事人利加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詹士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108號 原 告 利加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士賢 訴訟代理人 王琛博律師 楊雅涵律師 被 告 鳴州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世忠 訴訟代理人 湯其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112年6月20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45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12年4月27日一造言詞辯論終結後,未到庭之被告具狀向本院聲請再開辯論,此有民事請求再開辯論狀在卷可考,經審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另請兩造於庭前1週,提出綜合辯論意旨狀,並預定 該日庭期辯論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紀榮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1 日書記官 郭力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