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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108號

給付承攬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5 月 10 日

法官紀榮泰

原告
利加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士賢
訴訟代理人
王琛博律師
訴訟代理人
楊雅涵律師
被告
鳴州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世忠
訴訟代理人
湯其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112年6月20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45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12年4月27日一造言詞辯論終結後,未到庭之被告具狀向本院聲請再開辯論,此有民事請求再開辯論狀在卷可考,經審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另請兩造於庭前1週,提出綜合辯論意旨狀,並預定該日庭期辯論終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紀榮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郭力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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