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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108號

給付承攬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8 月 11 日

法官紀榮泰

上訴人
即被告
鳴州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世忠
被上訴人
即原告
利加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士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2年7月20日110年度建字第108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705,68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1,444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另請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之規定提出上訴理由狀,並按被上訴人數提出繕本到院,附此敘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紀榮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郭力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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