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建字第1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11 日
- 當事人鳴州工程有限公司、莊世忠、利加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詹士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10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鳴州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世忠 被 上 訴人 即 原 告 利加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士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2 年7月20日110年度建字第108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 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705,68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1,444元(元以下四 捨五入),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另請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之規定提出上訴理由狀,並按被上訴人數提出 繕本到院,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紀榮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5 日書記官 郭力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