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建字第1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1 月 16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110號原 告 立泰金屬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薇珍 上列原告與被告冠嘉興業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15,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于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魏里安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