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建字第1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06 日
- 當事人佳佳旅館、邱子魁、葳柏傢飾有限公司、吳麗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111號 反訴 原告 即 被 告 佳佳旅館 法定代理人 邱子魁 反訴 被告 即 原 告 葳柏傢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麗娟 訴訟代理人 林婉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被告提起反訴並聲明:反訴被告應給付反訴原告新臺幣(下同)283萬2,166元及其利息,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應徵反訴第一審裁判費2萬9,1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自瑋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7 日書記官 吳光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