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111號
- 上訴人
- 葳柏傢飾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麗娟
- 被上訴人
- 佳佳旅館
- 法定代理人
- 邱子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3年7月1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3萬7,20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2,0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並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規定提出上訴理由狀,按被上訴人數提出繕本到院,附此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