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建字第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0 月 07 日
- 當事人東田國際工程有限公司、彭兆郎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12號 上 訴 人 東田國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兆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鈦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9月6日所為110年度建字第1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58萬2,649元(含本訴170萬7,288元、反訴187萬5,36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萬4,81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子涵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0 日書記官 賴棠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