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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12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0 月 07 日

法官廖子涵

上訴人
東田國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兆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鈦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9月6日所為110年度建字第1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58萬2,649元(含本訴170萬7,288元、反訴187萬5,36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萬4,81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子涵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0 日

書記官 賴棠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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