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建字第1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2 月 28 日
- 當事人衍創工程有限公司、廖家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124號 原 告 衍創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家德 上列原告與被告麒瑞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829,238元及其法定利息,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0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8,5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宜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8 日書記官 李仲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