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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124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21 日

法官謝宜伶

原告
衍創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家德
被告
麒瑞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源
設桃園市○○區○○路○段000巷00弄 0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原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因原告僅繳納聲請發支付命令之裁判費,未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28日裁定命於送達後5日內補繳,此裁定已合法送達,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送達證書、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等在卷可稽。依上開規定,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宜伶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仲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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