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建字第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3 月 1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22號原 告 懿德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憶珊 被 告 台菱國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曉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第2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因工程契約之法律關係涉訟,兩造簽訂的工程契約書第31條第3 項約定:「因本契約所生之爭議,甲方(按:指被告)亦得決定不經協商或提交仲裁而逕行以訴訟程序(包括和解、調解)解決爭議,乙方(按:指原告)應配合辦理並同意以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專屬之管轄法院,訴訟費用由違約之一方負擔。」兩造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甚明,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規定,自應由該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裁定移送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健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0 日書記官 鄧竹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