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37號
- 原告
- 晨茂土木包工業
- 法定代理人
- 劉錚吉
- 訴訟代理人
- 李銘洲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黃詠瑜律師
- 被告
- 達益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達仁
- 訴訟代理人
- 林均昱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張旭業律師
- 上一人之複代理人
- 洪冠翔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月○○○日下午四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三十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於112年8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嗣核有需再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如主文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