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3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37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0 月 12 日

法官傅思綺

原告
晨茂土木包工業
法定代理人
劉錚吉
訴訟代理人
李銘洲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詠瑜律師
被告
達益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達仁
訴訟代理人
林均昱律師
訴訟代理人
張旭業律師
上一人之複代理人
洪冠翔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月○○○日下午四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三十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於112年8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嗣核有需再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如主文所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傅思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家蒨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建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