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建字第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05 月 14 日
  • 法官
    孫健智
  • 法定代理人
    謝宗翰

  • 原告
    眾群工程顧問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43號原   告 眾群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宗翰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錦聲即皓翔工程行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七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伍仟伍佰陸拾元,如逾期不為補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又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規定,繳納裁判費為起訴應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之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1,811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60 元,扣除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的時候已經繳納的500 元,還要補繳5,560 元,本院因此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將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4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健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4 日書記官 鄧竹君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建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