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55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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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理人
- 呂青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姬東成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2月6日本院110年度建字第5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萬7,20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另上訴人提起上訴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之規定表明上訴理由,亦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