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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55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6 月 06 日

法官張世聰

上訴人
即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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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呂青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姬東成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2月6日本院110年度建字第5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萬7,20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另上訴人提起上訴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之規定表明上訴理由,亦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世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鄭敏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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