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建字第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8 月 08 日
- 當事人廣宥佳實業有限公司、呂青樺、姬東成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5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廣宥佳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青樺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姬東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2月6日 本院110年度建字第5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不服本院110年度建字第5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 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6日裁定限 令於收受該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6月13日送達上訴人,上訴人迄今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等情,有前揭裁定、送達回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查在卷可憑,上訴人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8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世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8 日書記官 藍予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