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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建字第60號

返還不當得利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7 月 26 日

法官林常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60號

原告
曾昱煌
訴訟代理人
蔡順旭律師
被告
耘州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暘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被告耘州室內裝修有限公司所在地址設在臺北市松山區,有被告之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列印在卷可參;次查,兩造間就系爭工程承攬契約書第24條係約定「因本契約發生之爭議,雙方得於直轄市、縣(市)政府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鄉(鎮、市、區)公所調解委員會或法院調解,或依下列方式擇一處理」,惟以下條款,兩造均未勾選確認,有系爭工程承攬契約書影本附卷可參(見本院卷第16頁),自難認兩造間有合意管轄之約定;又本件非專屬管轄範圍,則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之規定,宜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常智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石幸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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