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建字第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2 月 09 日
- 當事人李安鎮即鎮鴻工程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7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安鎮即鎮鴻工程行 住○○市○○區○○路000巷00弄00號 00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剛工業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62,55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12,5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上訴。另上訴人提起上訴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之規定,表 明上訴理由,亦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宜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0 日書記官 李仲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