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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建字第95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9 月 11 日

法官紀榮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95號

原告
麒田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淑玲
被告
英屬維京群島商太古可口可樂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
被告
公司
法定代理人
HO WAI KWAN JOSEPH(何蔚堃)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82,8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290元(已扣除支付命令費用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紀榮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郭力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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