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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拍字第121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6 月 22 日

法官張金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拍字第121號

聲請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非訟代理人 簡筌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素萍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鈺豐環保材料有限公司之最新登記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提出如附表所示之最新不動產第一類登記謄本。

三、請表明本票之提示日或提出催告函及回執。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簡易庭法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2  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2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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