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拍字第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6 月 23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拍字第65號聲 請 人 呂財寶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晶強光電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即可)。 二、請表明本票之提示日,或提出催告函及回執。 三、請更正附表(附表應載明所有權人為晶強光電股份有限公司、建號1374之權利登記設定次序應更正為968 )。四、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3 日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3 日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