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拍字第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6 月 08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拍字第93號聲 請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堅 非訟代理人 黃麗芬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科達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提出債務人鄭依庭即吉立達企業社之最新登記事項資料及負責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8 日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8 日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