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消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06 日
- 法官傅思綺
- 當事人黃秀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消字第1號 上 訴 人 黃秀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二十一世紀不動產股份有限公司、汎太國際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汎太開發國際不動產事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7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查上訴人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9萬9,10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萬7,7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上訴狀,未據記載上訴理由,亦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6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傅思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7 日書記官 康馨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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