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消債更字第1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8 月 23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消債更字第186號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許惠雯 代 理 人 汪哲論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事件,因有如附表所示資料未完備,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3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玉羣 附表: 一、聲請人陳報於聲請更生前2年期間即民國108年6月至110年5 月止之收入有任職天華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薪資所得、108年 度有保險代理人薪資、營利所得、其他所得及執行業務所得等合計新臺幣(下同)67萬7,144元等語,惟聲請人提出台 新銀行帳戶顯示108年11月25日有壽險給付匯入10萬元;華 南銀行帳戶顯示108年7月5日、7月30日、8月22日各有嘉品 工程匯入23萬9,970元,23萬9,970元、34萬5,970元;108年8月6日有經自動櫃員機轉入12萬元、109年1月20日有鄭復中匯入4萬9,970元、109年10月7日有友誼社匯入18萬元、109 年12月21日有勞動部匯入1萬200元等款項,請說明前開款項收取來源為何?為何未列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聲請更生前2年之收入部分? 二、若聲請人未據實陳報前開事項,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更生之聲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駁回之 :三、債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或到場而不為真實之陳述,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本院即應駁回本件更生之聲請。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3 日書記官 蕭竣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