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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消債更字第186號

更生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8 月 23 日

法官周玉羣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消債更字第186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許惠雯
代理人
汪哲論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事件,因有如附表所示資料未完備,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玉羣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一、聲請人陳報於聲請更生前2年期間即民國108年6月至110年5
    月止之收入有任職天華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薪資所得、108年
    度有保險代理人薪資、營利所得、其他所得及執行業務所得
    等合計新臺幣(下同)67萬7,144元等語,惟聲請人提出台
    新銀行帳戶顯示108年11月25日有壽險給付匯入10萬元;華
    南銀行帳戶顯示108年7月5日、7月30日、8月22日各有嘉品
    工程匯入23萬9,970元,23萬9,970元、34萬5,970元;108年
    8月6日有經自動櫃員機轉入12萬元、109年1月20日有鄭復中
    匯入4萬9,970元、109年10月7日有友誼社匯入18萬元、109
    年12月21日有勞動部匯入1萬200元等款項,請說明前開款項
    收取來源為何?為何未列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聲請更生
    前2年之收入部分?
二、若聲請人未據實陳報前開事項,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6
    條第3款規定:「更生之聲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駁回之
    :三、債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或到場而
    不為真實之陳述,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
    報告」,本院即應駁回本件更生之聲請。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蕭竣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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