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消債更字第20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消債更字第204號
- 聲請人
- 即債務人
- 王富才
- 代理人
- 李大偉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七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一、陳明前經營「小蓮美容院」(統一編號:19854647)、「清
秀髮型設計名店」(統一編號:98128023)之設立概況及平
均每月之營業額。
二、陳明於民國98年1 月間前置協商成立(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8
年度消債核字第8 號協商認可事件)後,有何「因不可歸責
於己之事由,致履行協商條件有困難」之毀諾原因?於何時
(履行幾期後)毀諾?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