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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消債更字第204號

更生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呂如琦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消債更字第204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王富才
代理人
李大偉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七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呂如琦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志成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一、陳明前經營「小蓮美容院」(統一編號:19854647)、「清
    秀髮型設計名店」(統一編號:98128023)之設立概況及平
    均每月之營業額。
二、陳明於民國98年1 月間前置協商成立(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8
    年度消債核字第8 號協商認可事件)後,有何「因不可歸責
    於己之事由,致履行協商條件有困難」之毀諾原因?於何時
    (履行幾期後)毀諾?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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