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消債更字第2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8 月 13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消債更字第255號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張洛瑜 代 理 人 李律民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1.陳報聲請人擔任負責人之「大業殿髮藝」其平均每月營業額為何?如有申報營業稅者,並請提出各該申報資料及相關證明文件。如無證明文件,仍應說明營業及收入情形。 2.陳報聲請人現職為何?並提出聲請人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及目前每月薪資證明文件,如無薪資證明文件,請出具收入切結書。 3.提出聲請人母親之107 年及108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最新申請之財產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正本)。 4.提出與聲請人共同扶養母親之其餘扶養義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均勿省略)。 5.陳報聲請人之母親領有之社會救助補助款、中低收入或低收入戶補助款或其他社會福利補助,其金額若干?請分項條列式列出並提出領有補助之證明資料。 6.聲請人是否有機車?若有,請提出機車行車執照。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3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震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3 日書 記 官 陳��濤

